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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梯安全管理终于有“法”可依了

来源: 半岛晨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弃管楼电梯谁来管?电梯总坏怎么办?……昨天,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本市首次就电梯安全管理进行专项立法的《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4日,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就关乎市民人身安全的各种电梯疑难杂症,给予了明确规定。

1问

电梯的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好像都应当承担责任,但又都不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办法》中是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

答:电梯是众多零部件组装成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它的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投入使用后,其状况时刻有可能产生变化,仅仅依靠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每年一度的定期检验,15天一次的日常维护保养等这些预防性安全措施还不够,仍然需要电梯管理者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紧急停用电梯。如果没有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实,也就无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为了落实法律责任主体,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否则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问

住宅电梯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请问在本《办法》中,加强住宅电梯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多,新建住宅几乎都配备电梯,电梯成为老百姓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经成为居民关注的热点,市质监局接到的投诉举报电梯问题,95%以上是关于住宅电梯。《办法》中关于住宅电梯的相关条款包括:针对物业弃管住宅电梯,无人管理问题,规定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意识,便于业主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公布使用单位名称、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载明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等;对物业值班人员不履职问题,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等应急救援专用装置正常有效运行。规定住宅电梯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对城市房屋维修资金在住宅电梯维修、改造和更新上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滥用,作出规定。对于故障频率高的电梯,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同时,《办法》也对监管部门加强住宅电梯监督检查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将使用年限超过十年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住宅电梯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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