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0日从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能够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自4月1日正式施行。
《签发程序》明确,出生医学证明三种主要签发情形(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及4种特殊情形的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从源头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对于无法核实新生儿来源的情形,均需提供《亲子鉴定意见书》,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在户口登记前设置安全屏障,保护儿童安全。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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