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已经出台。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将参考周边住房租赁市场水平,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计划
五年内年均供地200公顷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
目前,市规划国土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前期用地工作,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土地供应任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启动1000公顷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定位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建立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北京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区域职住平衡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原则
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此次两部门发布的《意见》,对本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条件、申报主体、运营模式及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此次北京还规范了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要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配套
毗邻交通枢纽新城布局建设
《意见》要求,集体租赁住房要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配套上,要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在布局上,要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房屋的建设需要资金,根据《意见》,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四种模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二是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四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但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
运营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对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方面,《意见》也详细进行了规范。在居住设计方面,租赁住房用地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房屋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时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社会关注的租金方面,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
租期方面,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但如果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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