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及义务兵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再次上调。
此次上调覆盖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71元,每年72852元,比去年增加6622元;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人每月2651元,每年31812元,比去年增加1344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4元,每年63648元,比去年增加2688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从2017年征兵季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将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自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不得迟于2018年6月前实行按月发放。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记者 金可)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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