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盗故宫就该重判
据记者了解,检方将石柏魁案定性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是考虑到盗窃地点特殊,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文物及盗窃故宫,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设立罪名,统一适用盗窃罪。在《刑法》修改前的盗窃罪条款中,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而随着去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一刑种已不再适用盗窃罪。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已经取消了“盗窃文物”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不过,在司法解释中,到国家重点文保单位盗窃珍贵文物,仍是重点考虑的情节。即“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辩方:所盗并非文物
黄律师认为,如果认定石柏魁有多次盗窃行为,可以定为“情节严重”,但如果以“在故宫内盗窃”,就认定石柏魁“情节特别严重”,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黄律师强调,在情节上,石柏魁盗取的是在故宫内展出的私人藏品,应当参考司法解释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之规定,其性质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据石柏魁供述,他跟着旅游团混进故宫游逛时,听到导游讲解说“真品都在台湾,这里大部分是仿制品”。当逛到斋宫时,他又听导游讲解得知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参展物品是金子做的,是高科技产品,比较值钱,就起意偷盗。
建国以来的故宫盗宝案都是以故宫文物为盗窃对象,与石柏魁案的性质并不相同。从石柏魁偷盗行为本身来说,无论是具体情节还是犯罪后果,都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黄律师认为此案确有“特别严重”之处,那就是故宫失窃在海内外造成巨大影响,但这并非盗窃之人一人之力。
“本案引起巨大社会关注的原因是故宫这样一个防卫森严的文物重地,为什么如此不堪一击?正是由于故宫疏于防范,才对故宫的形象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能把社会影响责任全都推到盗窃人石柏魁身上,而据此加重他的刑事责任,认定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不符合刑法原理。”黄律师说。本报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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