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要按照平等自愿的的原则进行,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法。否则,变更是无效的。
“公司强迫我签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吗?我可以起诉单位吗?”王丽红问老公。老公的答复是,当然可以诉单位,但是结果很可能是丢了工作。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意味着,如果王丽红非要坚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只需支付给她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了。而一旦王丽红签署了那两份文件,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她自愿放弃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免除了法律责任。是拿两个月工资走人还是留下继续干下去?王丽红不知所措。
企业的算盘
在劳动法专家梁智看来,王丽红的遭遇并非个案,很多劳动者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就使劳资双方陷入空前的紧张状态。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最恐怖的条款可能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是,由于当前劳资关系不稳定,劳动者缺乏归属感,希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拥有职业上的归属感,从而稳定劳资关系,进而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劳动者者的忠诚度。
但是,用人单位方面却视这条法律如同洪水猛兽,他们害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动者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
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愿意支付赔偿金除外),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一直维系。
为了给企业“排忧解难”,律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等“外脑”纷纷出谋划策。王丽红所在的公司就曾经高薪聘请了一位“劳资纠纷资深律师”,他的建议是:当企业的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如同王丽红一样连续两次劳务合同期满以后,会有大量的劳动者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届时,劳务纠纷很可能大量激增。
梁智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虽然赋予了你权利,但是却不能赋予你实现权利的能力。”梁智说。他认为,现在可行的做法就是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将劳工发动起来,由工会出面代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谈判。但是鉴于目前国内工会发展现状,这种方法难以实现。
王丽红在老公的陪同下和公司谈了一次,最终双方约定,公司和王丽红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她不得向其他同事透露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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