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我没有考资格证,又不做一辈子。”这是颜艳红在与张先生网络聊天中说过的话。除此之外,她还透露自己是凭借关系进入幼儿园当教师的,而随着包括网友的参与搜索,很快更多关于颜艳红虐待孩子的信息被曝光。
把孩子扔进垃圾桶里,用胶带封住孩子的嘴巴,让孩子头顶着簸箕,更多的行为我们根本无法用文字准确地描述。不仅拍照,颜艳红还会配上嘲讽的文字说明,没有人知道她拍摄类似行为已经多长时间了,只知道在她看来,这并不是什么过份的事情。在这张图片的下面,我们注意到这样的文字说明“活该”,当有网友评论建议她删掉这些照片时,她的回复是“没事”,但是真的“没事”吗?
董倩:
心理学家说,一个人他在幼年跟童年时期的经历会很长时间的储存在他的记忆力,等他长大成人之后会不知觉地出来作用,并对这个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实在发生这件事情之后,我想这个孩子经受的这种肉体上的创痛会很快就过去,最让人担心的是这个孩子在童年的时候所经历的老师对他做的这样的一个动作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他成年以后,会对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从这个孩子的角度。
我们再看20岁的女教师,当然她现在应该叫做犯罪嫌疑人了。20岁的一个姑娘本应当是善良无邪、多愁善感的一个年龄,她到底受了什么样的刺激,会让这样的一个姑娘心理扭曲,对一个无辜孩子做出这样的事,我们从她的qq空间上能够发现些许的痕迹。
她曾经在2011年发过这样的一条,她说,“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你烦,但是你不能对孩子这样,对于这样前幼儿园的老师做出的一种举动,温岭公安已经做出了他们的处理结果,判她因为寻衅滋事罪对她进行了刑事拘留,参与拍照的女教师已经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很多人就问了,为什么对于这样的老师会判以这样的寻衅滋事呢?温岭公安通过他们的官方微博说,我国《刑法》现在没有“虐童罪”的罪名,虐待罪有,但是它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幼师的家庭成员,所以没法以此罪立案。颜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这是警方的一种解读。
接下来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您好。
董倩:
您怎么看目前温岭警方定下的寻衅滋事的罪名,很多人可能觉得毕竟这两个行为似乎连不到一起,您怎么解释?
洪道德:
这是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虐待儿童的行为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也只有这个罪比较能够用得上。另外还有一个罪能有,但是因为它标准过高,就是故意伤害罪。
董倩:
为什么没有用故意伤害罪?
洪道德:
因为故意伤害罪法律要求,被害人所受的伤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我估计这个案件中,受虐待这些儿童和孩子,就他们受伤的程度来讲,可能是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因此伤害罪用不上。
董倩:
洪教授,我想请问您一下,如果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那最多能给这个老师判多少年?
洪道德:
五年,五年有期徒刑。
董倩:
这是法律对她的处罚,那除此之外,比如说受虐幼儿的家长,如果他可不可以向相关方面去起诉这个老师。
洪道德:
完全可以,因为刑事责任不能免了老师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孩子的家长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加被害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完全可以的。
董倩:
您从法律上给我们释疑解惑,刚才我们不管是援引《刑法》上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等,为什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有的,为什么不可以从这样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关的罪名?
洪道德:
这是因为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各个部门之间法律的分工不同,只能由我国的《刑法》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其他的法律不可以设定犯罪的罪名和进行《刑法》的规定。
董倩:
谢谢洪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
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件事情本身还没有划上句号。这个老师是个什么样的人,她是怎么进到这个幼儿园的,另外这个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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