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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媳”事件还有哪些疑点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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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29日下午通报山西运城“房媳”事件调查情况称,山西运城女干部张彦的北京户籍系2005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投资小城镇并购房时获得的,未违反北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

北京警方通报山西运城“房媳”事件的调查情况,这是此事件的最新进展,很是让人失望。笔者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有推卸责任之嫌。虽然“房媳”获得北京市户口符合北京的相关规定,但笔者不禁要问,符合规定就能证明“房媳”的户口合法吗?就能证明北京公安机关没有责任吗?

综合目前各种信息,我们知道“房媳”迁徙户口根据的是“投资小城镇并购房”而获得的,而其投资的企业只是一家有几个人的个体企业,这是不符合当时迁徙北京市户口条件的。北京公安机关怎能只看手续而不辨真伪呢?要知道迁徙户口可是一件很严肃的事,这比超市的收银员收取现金要严肃得多,收银员尚且知道辨别人民币的真伪,公安机关难道就不辨材料的真伪对“假币”也照收不误?还是其根本就是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故意而为的呢?“房媳”迁徙北京户口鱼目混珠,公安机关把关不严,应难逃其责吧。

其实,不仅是“房媳”迁徙北京户口的问题,而且从“房媳”在运城纪委工作也可以看出可能存在着猫腻。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可知,房媳是在2000年左右当兵退伍后安排在运城纪委工作的。而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她的身份只是工人身份,而现在“房媳”张彦是运城市纪委的科级干部。笔者纳闷她这个工勤人员是如何转为科级纪检干部的?

而且,“房媳”张彦的两张身份证都显示她出生于1980年7、8月份,而张彦长女的身份证前10位为1408022000,说明其女出生日期为2000年。也就是说,长女出生时张彦只是刚满甚至还不满20周岁,刚到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使是其在2000年7、8月份结婚,那她的女儿何来呢?按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时间点算,“房媳”长女至多也就是怀胎4个多月就着急降生了,这不合常理,这样“早产”应该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吧?

当然,“房媳”身上的疑点主要还是房产和金钱,她的房产是合法收入吗?种种信息表明,“房媳”事件的疑点重重,还有待详查。现在运城市纪委与政法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可是“房媳”张彦毕竟也是运城纪委的干部,这能不能保证运城纪委不避“家丑”不徇私舞弊,能不能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呢?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运城市纪委该不该避嫌回避呢?(赵艳生)

责任编辑: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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