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要告别小路走大道
□ 王信川
一些地方违规融资,融资信息不透明,债务资金易被挪用,蕴含了较大风险隐患。必须逐步消化地方存量债务,合理控制新增融资规模,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可持续发展
日前,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至6省市,引起外界关注。而此前,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从审计情况看,一些地方变相融资现象突出,部分地区债务增长较快。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高速发展,举债发展成为各地政府一致的选择。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债,地方债务余额达10.7万亿元。总体看,地方债务资金在弥补当地财力不足,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地方违规融资,融资信息不透明,债务资金易被挪用,蕴含了较大风险隐患。同时,地方主要依赖土地收入偿还债务以及“借新还旧”,融资资金投向既有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项目,也有保障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资金运转效率较低,投资回报率不高,在土地出让收入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面临较大挑战。
近几年来,有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议论不绝于耳,甚至成为一些境外机构“唱空中国”的主要理由。不过,我国地方债务同欧美国家截然不同,因为绝大多数地方的举债资金都用于中长期投资,这些债务基本属于生产性负债,有对应的资产保证,总体风险可控。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为9.59万亿元,但不良率只有0.14%。
但也要看到,当前地方政府负债的确存在风险隐患,尤其在存量债务偿还压力较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形势下,融资平台的还贷风险逐渐凸显,进而可能引发地方财政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既要逐步消化地方存量债务,又要合理控制新增融资规模,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可持续发展。
妥善处理好存量债务是当务之急。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些“旧账”形成原因、性质、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办法。比如,对于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就要把政府偿债责任从中剥离出来,主要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对于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地方债务,则要加快制订偿还计划,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对于偿债出现困难、债务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动态监控,并逐步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偿付,避免债务风险累积。
严格控制新增融资项目。要遵循“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约束机制,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把融资项目、融资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平台和当地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挥。
加紧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监控体系。让地方政府成为负债主体、自行发债,是推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走向阳光、透明和规范化的第一步。2011年10月,财政部批准4省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取得预期成效。近日,又将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扩大至6省市。可以预见,国家将分步骤、有区别地推进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虽然目前发债额度规模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并不高,但此举有利于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压力开辟新的、规范途径,通过逐步探索一整套完善透明的地方发债制度和规则,替代不够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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