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部分违法广告进行公开曝光,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
一、广告名称标示为“益脑宁片”的药品广告。益脑宁片为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辽沈晚报鞍山版。
二、广告名称标示为“九洋克糖”的药品广告。广告含有“患病十年以上的重症糖尿病患者,也能摆脱对西药和胰岛素的依赖”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本溪广播电视台。
三、广告名称标示为“颐之舒平喘片”的药品广告。广告含有“能彻底治好多年的老咳喘、老肺病”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营口广播电视台。
四、广告名称标示为“风施克”的药品广告。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阜新广播电视台。
五、广告名称标示为“是立明”的药品广告。广告含有“用是立明,完全可以代替手术除眼病;彻底摆脱青光眼、白内障”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盘锦广播电视台、朝阳广播电视台。
六、广告名称标示为“生命之源”的药品广告。广告含有“心脏病1次治好,10年之内不再复发”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利用专家、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葫芦岛广播电视台。
七、广告名称标示为“康贝佳口腔”的医疗广告。广告含有“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约翰奇博士领衔,欧洲贵族指定牙医凯撒博士等国际口腔权威专家;CT亲骨种植;微创专利技术;口腔三维CT精准定位、个性设计”等内容,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大连晚报。
八、广告名称标示为“丹东同济门诊部胃肠诊疗中心”的医疗广告。广告含有诊疗技术、疾病名称、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等禁止发布的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丹东广播电视台。
九、广告名称标示为“益正源蛋白多肽”的食品广告。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
十、广告名称标示为“精正福源堂”的食品广告。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抚顺广播电视台。
十一、广告名称标示为“好视立”的产品广告。广告未标示产品审查证明文号,宣传能够治疗青少年近视,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营口晚报。
十二、广告名称标示为“视益升”矫治镜的产品广告。广告未标示产品审查证明文号,宣传能够治疗近视,利用青少年形象和名义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媒体:本溪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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