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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也要防止“以罚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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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 (特约评论员)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诚信的重要性和失信的后果,正在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及。从全国失信黑名单,到一些地方将诸多公民行为如闯红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一再表明,对诚信的倡导力度和失信所面临的惩戒都在加大。这一背景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首次要求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并不违和。

然而,开除学籍对大学生而言算是“最大的处分”,高校对具有失信行为的学生作此处罚,是否能够避免主观裁决,做到公平以对,失信的惩戒与诚信教育又能否匹配,这些都是不应忽视的前提条件。

虽然此次条例修订在保障学生权益上作了“加法”,如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学校在失信惩戒上,无疑还是享有了比较充分的权力,比如到底失信行为如何严重才能够开除学籍,学校方面还是有着“最终解释权”。特别是“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会否在客观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即同一种失信行为,在不同学校,由于记录时效不一样,而导致不同学生受到的惩戒不一样?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公,应当正视。

此外,条例的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将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改为“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这一修改直观地体现出对学术诚信的重视在加码,很自然让人想起近年来发生在高校教师身上的学术作弊甚至腐败问题。众所周知,囿于种种原因,当前高校对于教师学术腐败的防范乃至惩戒其实并不缜密和严格,这正是导致学术失信泛滥的重要原因。那么,在严格要求学生时,对于教师的学术诚信显然应该有更高的要求。而相对而言,后者才是高校学术诚信建设和营造诚信氛围的重点所在。

提高对学术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然必要。但学生之于高校,又不同于老师之于高校。须知,学生在高校的第一角色还是接受教育和服务,相应的,学生存在诚信问题,与高校自身的诚信教育和防范机制的建设存在不可割裂的关联。条例中虽然明确了学校要加强诚信教育,但具体如何落实却语焉不详。那么在现实中,会不会出现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就成了全部的“诚信教育”,甚至对失信惩戒越重,高校的诚信教育付出就越少?这显然与学校的教育责任和诚信建设的本意存在偏差。毕竟,诚信惩戒只能是一种手段,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具有诚信意识的现代公民,才是高校最应该实现的教育目的。

一套严苛而科学的惩戒体系,向社会释放的不应该是一种紧张甚至恐吓的效果,而是通过对行为后果的明确,来引导个人作出合理的行动选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同样如此。加大失信惩戒,只能是高校诚信建设的一个维度,更重要的命题在于,当下整个高校学术诚信氛围的营造和诚信教育,该如何更有力地回应诚信社会的需要和期待?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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