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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企业负责人获公益捐赠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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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佳声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18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经济效益较好、业绩优异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公益捐赠激励,探索建立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负责人激励机制。

所谓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是指在企业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公益捐赠时,省属企业按程序授予一定额度资金以负责人名义实施公益捐赠的制度。

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调研员曾繁领介绍,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既是鼓励企业负责人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设计,同时也是配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的一项激励约束制度,对于任期考核评价较好的,实施公益捐赠激励。

《意见》严格把握授予条件和范围。企业负责人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才能授予公益捐赠额度,这三项条件是:企业负责人在授予年度内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了公益捐赠;上一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所在企业考核任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授予范围不包括外部董事、外派监事和未参加任期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契约化高管人员由董事会按照约定实施。

对于授予程序和额度,《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本人当年以个人财产实施捐赠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企业董事会依据上一任期考核结果等条件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授予。原则上每人每年公益捐赠额度最高为其以个人财产实施捐赠额的2倍,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公益捐赠额度从经股东会同意的省属企业财务预算对外捐赠备用金中列支。

按照《意见》,省属企业应建立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公益捐赠额度使用管理。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授予、取得、使用公益捐赠额度的,除追回捐赠额度外,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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