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财经网讯 金融风险除了由市场不确定性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由各种制度不健全引发的金融制度风险,由金融主体经营不善引发的金融经营风险以外,还存在由伦理道德引发的金融道德风险。近年来,我国加大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力度,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金融风险处置中,比较偏重于业务风险处置,而对于道德风险处置不够重视。本文总结归纳并分析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对我国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意见建议。
一、金融行业道德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是相对金融风险而言的,是从道德风险的概念发展而来的,内涵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别。狭义的金融道德风险指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主观过失未能尽职尽责而导致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金融行业道德风险指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信息优势或者工作之便违背金融交易规则,以致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具体可分为银行道德风险、保险道德风险、证券道德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等。
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有自利本能和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的自利本能,以及制度与社会的客观缺陷使得投机败德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金融道德风险是金融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金融道德风险的败德行为主体包括委托方道德风险和代理方道德风险。作为金融活动行为主体的授方或委托方指储蓄人、保险人、股票及证券持有人和贷款人等;受方或代理方指储蓄吸纳人、投保人、股票及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贷款人等。出于对最大利益的追求,这些行为主体都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为使自己获取高额和收益,采取欺诈、违约、投机手段而使对方的金融资产遭受损失,都可能是金融道德风险的承担者和制造者。因此,金融道德风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
(二)互联互通性。一方面,金融活动是一个大众参与的“多边信用网络”,不仅涉及直接参与的团体与人群,而且涉及间接参与的团体与人群;不仅涉及到金融信用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伦理信用体系中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无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都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本能的驱动,都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从而给对方带来风险。如:在银行市场,由于银行挪用储户钱款并亏损,使银行出现支付资金短缺;在保险市场,由于投保人在投保之后淡化防灾措施而增加灾难风险;在证券市场,由于发行人和经纪人联手伪报业绩,使证券持有者受损失。特别是在一个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国家里。由于一方的败德行为没有受到制裁并获得了预期收益,那么往往会引发另一方的败德行为。
(三)无形性和间接性。价值观是受社会社会意识形态、制度、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环境因素和自身成长过程影响而形成的,价值观的无形性和间接性,使之成为最顽固和最难以改变的行为制约因素。在金融活动中,有人奉行“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观念,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的金融资产;有人思想道德缺失,向银行恶意贷款,造成大量的呆账和坏账。最为可怕的是有些人或集体败德行为极少受到制裁,致使这些不道德的观念成为一些人或团体损人利己的理由。这种负面观念及其行为结果,严重地损害着人们对金融的信心,一旦金融危机爆发,轰毁的将不仅仅是银行或证券等单一市场,有可能是整个金融体系。如东南亚金融风波中的泰国和韩国。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专家们指出,东南亚各国,特别是泰国、韩国,包括是日本在内,要真正化解和防范金融危机,必须重新审视所奉行的价值观。
二、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纪律松懈。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市场工具不充分,市场纪律不能正常发生作用,无法形成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的有效约束,助长了道德风险的形成和泛滥。
(二)社会信用伦理丧失。金融道德风险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偷道德状况有直接关系。在一个金融法制和信用文化不健全的社会中,金融道德风险有了得以滋生的温床。
(三)自利本性产生道德风险。由于现实社会的固有缺陷,任何一国家的制度都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陷阱,对人们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约束软化,使得人的求利本能往往出轨,有可能通过投机败德行为获得自身的最大化利益。
(四)信息不对称。在金融活动中,金融监督者与监管对象之间,金融机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金融机构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存款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均极为突出,这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条件。
(五)市场管理缺失,保护政策存在。由于金融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金融风险的高度传染性,各国对金融业的管制和保护一般都比其他行业严格。但是,过度的官方保护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各国的保护政策一般包括建立金融监管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等,以及对金融业提供救助、担保和承诺。这些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也隐藏着道德风险。此外,各国政府一直以来倾向奉行的“大则不倒”的保护政策更加大了银行的道德风险。
三、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国际经验
(一)日本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主要做法
1、避免最后贷款人带来道德风险。从最后贷款人来看,各国都倾向于只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而对于已经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则不予支持。日本银行规定只有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时,才能向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资金:一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二是没有其他替代方法,而且中央银行的援助是成功地解决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三是所有有关责任方都应承担责任来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四是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健性将不会受到破坏。从存款保险制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风险调整的保险金制度,以防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非全额的存款保险,以增强存款人,特别是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
2、以机构破产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日本在战后几十年,对于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都是采取由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出手相助的做法。但是到了90年代期中期,由于金融机构普遍伤痕累累,再也不愿或者无力响应监管当局的号召对经营失败的同业机构施以援手。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监管当局不得不放弃“金融机构不倒闭”的官方一贯立场,让部分经营失败的机构破产。
(二)美国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主要做法
1、逐步收窄官方援救避免出现道德风险。由于官方援救方式带有严重的道德风险倾向,各国对这一方式的运用越来越严格。美国援救政策的变化可以说明这一点。美国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自1950年开始运用援救方法以来,最初援救的条件较严格,FDIC只能在确保一家机构的继续存在对其社区是“必不可少”情况下才能采取援救方法,但这种方法比较少见(1950年至1980年间只有5例)。1982年以后,FDIC从国会获得更广泛的行使援救的权限,FDIC董事会认为援救所需资金数额低于将一家机构清盘的成本,便可以实施援救,援救的条件有所放松。而且,这一时期的援救还有联邦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公司重组免税政策的放松、有关将净劳动亏损带到重组后的公司的有利规定以及对于FDIC得到援救资金的有利税收规定等。因此,援救的方法用得较多,仅1987年和1988年就有98家机构接受援救。但是1988年以后,对于援救的优惠逐步减少,援救的条件逐步变得严格。1988年以后,使用援救方法的数量显著减少。1989年至1992年间PDIC处置的625家倒闭和濒临倒闭的银行中,仅有7家是通过援救方法解决的。
2、重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在抵御金融道德风险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相关风险责任人的的管理,这是各国的一条共同的经验。美国在采取拯救方式时,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不可用于照顾濒临破产机构股东的利益。1986年,FDIC修改了其关于拯救政策的声明,其要点包括救援对濒临倒闭银行和其控股公司的股东及附属债务的债权人的财务影响,应与假定该行倒闭的情况下这些利益方将受到的财务影响相近。随着199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案》附加条款的通过,FDIC被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保险基金的资金为倒闭机构或有倒闭风险机构的任何股东带来好处。美国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所以较成功地解决了储贷会危机,并赢得了之后历史上最长时期的经济强劲增大,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利用强大的司法系统加强对责任人的处置,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把一些责任人列为“不受金融业欢迎的人”,永远逐出金融系统。
2.撤换危机银行的管理层。美国实施拯救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求有关联邦监管机构或FDIC必须确保濒临倒闭机构的管理层称职,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条例和指令,并从未从事过内部交易、投机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
(三)英国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主要做法
转变“大则不倒”政策。TBTF政策一度为各国普遍遵循,其政策理由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体系危机,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以限制性和资格性的支持系统,代替优胜劣汰的一般市场规则。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利银行家公司(JMB)的拯救,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应。但是如果只因“太大”而保全其经营,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导致其不关心储户利益,造成市场纪律松弛。救济大银行的费用成本高昂,损害纳税人的利益,而且救大不救小,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趋势,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TBTF政策逐步受到限制,一些国家也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16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英格兰银行行长E.乔治表示,英格兰银行决定不挽救巴林银行是因为巴林银行的问题显然是内部管理不力造成的,这种管理不力是巴林所特有的,因而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对巴林提供支持,就会产生道德风险。
(四)瑞典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主要做法
严格控制救援的对象。无原则的救援银行只会带来财政资源的滥用和助长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选定救援对象。瑞典在处理1991—1994年的银行危机中,运用吊床方法来确定应该救援的银行。方法把银行的所有财务信息输入到某一预测模型。有预测模型对银行今后三至五年的财务状况进行概率估算。如果某银行在某一合理的时间段内不能再度盈利,则这家银行就必须终止经营,进行清算或兼并。如果某银行有可能在短期内接近最低法定资本充足率,政府一般不走在前台,但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以担保的形式予以少量的援助。如果某银行虽然已经产生了信贷损失,但基本经营业务的财务状况良好,中期内可以继续盈利,政府可以对其予以资金援助支持。
(五)新西兰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主要做法
坚持市场化的处理原则。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金融风险防范不能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但是,政府过多地干预,有可能带来财政资源的滥用,并会带来很大的道德风险,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因此,在金融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必须正确的把握政府的行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和市场纪律的作用。在运用市场纪律方面,新西兰最为典型。新西兰储备银行在对官方常规监督考察之后发现,官方监督的局限性很大,表现在:一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合规的成本和由于管理监督造成的管理扭曲。二是管理者独家拥有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信息,因而管理者可能被认为是应该对存款者和其他债权人的损失负责,这种情况对于纳税人是一种道德风险。三是常规监督在效能方面所固有的局限性,特别是监督的后顾性,许多采取常规监督做法的国家的银行业都存在问题,这个事实说明了这种后顾性。因此,从1996年开始,新西兰实行了一种同常规做法完全不同的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要点是:商业银行广泛公开它们的财务状况,新西兰储备银行更多的利用市场力量对银行实行监督,从而相应加重银行业主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也加重存款人的责任,减轻当局的责任。市场参与者有了可靠的信息,应该能够对每家银行作出有根有据的判断,这样提供的财务监督,比仅仅有官方监督更为有利。
四、对我国道德风险防范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发展完善,投资工具尚少,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较低,市场发挥作用的机制还有待健全。因此,完善我国市场纪律约束应该从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作用,鼓励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等多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依据,科学进行决策。二是要完善投资渠道,使金融消费者有较多的投资选择,并促使银行管理方面的调整依赖市场的反应来进行。三是增强发挥市场作用的动力,促进市场参与者要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
(二)加强行业道德教育。道德风险的主体是人,在金融道德风险中必须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这是抵御道德风险的重要保障。要根据金融业的发展特点,准确制定有关的行业道德准则,并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意识较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距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差距,部分来自社会主体的金融道德风险依然存在。突出表现为部分领域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水平不高,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仍有发生。要下大力气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优良的债务人。要通过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和惩治措施,杜绝信用危机的产生,使我国形成 “讲诚信、守规矩”的信用环境。
(四)强化风险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控制。一是减少道德风险的收益,加大道德风险的成本,加大对风险责任人的处理。要求严格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加大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以真正的挥市场作用,体现市场纪律。二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进行曝光。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五)正确处理保护政策,防范道德风险。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在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下,坚守红线,及时发现金融风险隐患,坚持更为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破除对银行业的过度保护政策。对于一些深陷危机的银行,要适当加大市场退出力度,通过关闭、破产、兼并以及停业整顿等方式使之退出金融市场,培育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王海永)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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