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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不能成为银行逃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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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言

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起关注: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不少网友力挺秦女士,“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不平等的规定,只约束了客户,却没有约束银行。“银行不能双重标准,既然说了‘概不负责’,凭什么问人要钱?”

法庭上,尽管秦小姐坚称,多给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不过,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

得知判决后,不少网友不服气:“离柜概不负责”以往是有些银行说的,轮到客户自己的时候,就变成双重标准吗?

储户离柜就要返还多给的现金,那如果这件事情是银行少给了储户,是否就可以“不负责”了?笔者咨询了相关专家。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某律师解释道,该律师同时强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可以肯定的是,“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对谁都没有约束力,若银行少了储户的钱,离柜后照样得赔。不管谁拥有“最终解释权”,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这是常识。而秦女士对一个店堂告示较起真后,网友一边倒地支持她,未必是都不懂法律,而是对一贯的霸王条款做派的声讨。

尽管多数银行表示早已把“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从柜台前撤掉,但从网友反馈看,这类告示可能并未完全消失。秦女士的遭遇对此显然是种鞭挞:有些霸王式思维不改,指不定什么时候会“反受其乱”。

这些霸王条款中,“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或许是少了,可其他店大欺客式做法仍有很多,比如媒体频繁曝光的储户卡未离身却被异地盗刷,有的明明跟银行管理漏洞有关,可很多银行“概不负责”,当起甩手掌柜。到头来,进入司法程序后,银行通常都会被判担责。

回到该事件上,“钱给多该退”无疑打了“离柜概不负责”一耳光。而“离柜概不负责”这种老皇历,也该扔进观念垃圾堆了。就算有些银行本意在提醒储户认真核对、以免受损,那也无法撇清自身核对之责。拿单方制定的“离柜概不负责”为自己卸责,只能是一厢情愿。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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