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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程序 6类主体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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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及备案审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山东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6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在内容认定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同时,《指导意见》也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如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省司法厅依照省政府授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主要就10项内容对报送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等。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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