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位代表提出修订《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议案 见义勇为将有更完善的法规撑腰
王秀荣等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议案,建议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同时对栽赃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记入个人档案。
该议案已经被确定为大会正式议案,交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
背景:“小悦悦”的悲剧让人感叹;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类似事件又让很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迟疑了;北大校长的“撑腰体”出现,既温暖人心,也让大家意识到为见义勇为行为和见义勇为者提供保护太重要了。
现状分析
不敢见义勇为 源于救助和保护力度不够
代表们表示,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对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打击犯罪,匡扶正义,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在履行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有的甚至遭到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让见义勇为的人员心寒意冷。 ”
代表们认为,许多人不敢履行见义勇为的行为,一方面与社会道德的缺失有关,另一方面主要是与相关法规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惩处不够有关,“特别是对于眼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视而不见,除了个人素质和修养等主观因素外,还存在现行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和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国内某些典型案例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公众对应急救助知识的匮乏等原因。 ”
代表建议
设立专项经费 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王秀荣等代表建议,省人大应将修改和完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列入规划,在内容修改方面,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比方说,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提供援助。
应该设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建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的经费保障力度。同时,健全省市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络,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
同时,应由省民政厅牵头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将综合性社会救助工作覆盖到见义勇为领域,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护理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 ”
栽赃诬陷见义勇为 将写入个人诚信档案
代表们建议,对栽赃诬陷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进入个人诚信档案,让其污点跟随一生。
应由省经济信息委牵头,将见义勇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管理、保护等工作机制,形成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此外,对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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