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证券期货犯罪首部司法解释 披露黄光裕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详情———
昨天,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法、最高检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6月1日施行。此外,最高法还披露黄光裕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详情。
案情披露
指使他人设立79个账户
购13.22亿余元中关村股票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具体如下: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其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被告人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记者 侯毅君)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涉及股民索赔
股民无意获内幕不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也规定了交易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解释》中规定了窃听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据了解,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宝玉指出,该《解释》不是涉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不涉及内幕交易案的股民索赔,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他呼吁最高法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记者 侯毅君)
最高法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5问内幕交易 获取内幕信息如何认定
昨日,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司法解释中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内幕交易为何难查处?
问:法院审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呈现哪些趋势?
答: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通过对近5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进行分析,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大;二是专业性强;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等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案件数量与实发数量相差较远。
2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问: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3何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问: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4哪些情况不属内幕交易?
问:司法解释中为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情形?
答: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5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答: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据新华社
7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职业地位,或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3、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责任编辑:贺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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