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攻坚必须打破垄断
改革攻坚必须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必须下决心在石油、电力、电信、金融、铁路等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完善机制,打破垄断,加快构造有效竞争格局,加快垄断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推进垄断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参与竞争。2005 和2010 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两个非公经济“36 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两个非公经济“36 条”都规定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创造条件,为推进国有垄断企业股权多元化提供契机。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保证垄断行业改革规范有序进行。不可否认,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政企不分、监管不力为个别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经营者和出资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受到质疑。国有垄断行业是特殊利益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在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势必会出现突出的利益博弈问题。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方案公开、程序公正、社会参与、媒体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转变政府职能,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显著进展。
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的影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政府的直接干预依然渗透在微观经济活动的诸多方面,不仅包括垄断行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甚至涉及已经市场化的竞争性行业。
这种行政权力的滥用,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土壤,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凡是市场主体有能力做好的事情都要交给市场主体去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加强立法,提高《反垄断法》可操作性和执行透明度。应根据改革市场化的进程,修改我国的《反垄断法》。通过修改《反垄断法》,并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强化反垄断执法,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通过积极开展反垄断法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康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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