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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疑遭计生部门挪用 15名学者建议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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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下旬,距15名学者将一份《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已过去一个多月。建议书的发起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已将其中的意见向高层反映,但目前未见启动修法程序”。

建议书矛头之一即是社会抚养费制度,“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

“在有的地方,社会抚养费是乡镇财政收入中的大头”,河北东部某县一名镇财政所长7月底对本报称。在这个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返还镇财政所40%,共计几十万元。

这笔返还款用于该镇计生办工作经费,或对计划生育光荣户进行奖励,“但有的乡镇会挪用做招待费或政府办公费”。

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在基层政府变形手法不断。诸如基层计生部门挪用抚养费,填充乡镇财政,甚至以入账、不入账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生人员利用抚养费寻租。

贪腐及寻租

由于监管不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偶见贪腐和寻租。

据贵州省从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从江县一名乡计生办主任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办准生证及为他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收取好处费近万元。

在一些基层计生办职务人员中,则出现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不入账或少入账形式贪污的司法案例。

判决书称,2010年,原郑州市惠济区计生委副主任李喜凤被诉贪污社会抚养费26.7万元。但其辩称,“其中5.7万元作为奖金发给了村妇女主任,7.6万元被领导拿走,其余的,有给领导送礼的,有招待领导花了,还有一些在工作中花了。”这些款项中,有的有票据,没有票据的被李喜凤记在了本子上。

李喜凤最终被认定贪污社会抚养费近14万元,包括其不再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后又交到她手里的“既交不上去,也退不回去”的6.6万元。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将社会抚养费和家庭收入挂钩,导致富人多交抚养费。上述计生工作人员直言,“国家对每个新生儿的社会投入相对平等,以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征收标准,明显与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相背”。

由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漏洞可见一斑。

为了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的贪腐行为,一些新招开始采用。“镇计生办并不直接收钱,而是由超生户缴到县财政的专门账号中,再凭银行收条到计生办领取发票”,江西省宜春市一名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介绍。

但类似举措并未普及,同属宜春市另一县的计生委工作人员告诉本报,当地超生户仍将社会抚养费交到乡镇计生办,“很多农民都不懂去银行存钱”。

“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但现实中根本查不过来”,一名南方某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坦言。

此外,社会抚养费 “罚款”意味浓厚。除超生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然而实际上,这些程序违法的生育并未导致实际生育数量增多,也没有带来社会投入的增加”,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说。

社会抚养费变形记

摊派及挪用

基层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更是存在很多匪夷所思的“灵活”手法。

公开的基层抚养费曝光案例显示,2008年,46岁的河南省淅川县铁僵沟村支书龚国华,自己掏出6000元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实际上他并未超生,而是为了完成乡里分摊到村里的抚养费任务。

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摊派任务现在也还存在”,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一名工作人员直言。河南省平舆县一名不便具名的乡党委书记称,“社会抚养费征收,每年镇政府都开会研究,根据各村委计划生育水平确定任务,任务完成后镇财政从收取费用中,返还一部分奖金给支部书记个人及村委。”

村干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热情部份源于此,即便需要先行垫付也无所谓,“等到都征收完毕,超出任务部分,会有很高比例返还到村里”,一名江西省东部某县审计局工作人员说。据其介绍,县财政返还镇计生办的比例一般为40%-90%,而镇计生办也会给村委会一定比例的返还。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政府曾规定,对按时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村,按该村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30%返还,用于支持征收的日常工作费用及干部奖励。

社会抚养甚至被一些乡镇挪作办公经费。江西省东部某县一名审计局工作人员就发现,某镇 2010 年实际可用财力635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128万元,占该镇实际可用财力的20%。在12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餐费食品等招待费和走访送礼支出占54 %,列“招待费”和“其他开支”科目,24 %用于职工的奖金、补贴。

征收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可回溯到多年前。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对违反政策生育子女者,征收一定数额罚款。

后来,罚款这一行政处罚行为逐渐演变为行政性收费。原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江亦曼曾撰文称,经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应界定为行政处罚罚款。随之,该项罚款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明确其性质属于补偿性的行政收费。

2000年初,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由此,各地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在性质从罚款变为补偿性的行政收费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什么?

在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一名某省计生部门不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其投入方向包括九个方面: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节育者营养补助及路费补助,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

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上述经费支出要求出自财政,而社会抚养费也被要求全部上缴国库。

但在实际计生工作中,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变通手法,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形同虚设。

“制度是有的,只是没有执行”,前述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说。

从全国来看,除山东等少数省份市级、省级计生部门部分提取社会抚养费外,社会抚养费主要在县级财政中流转,其规模成谜,“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权力,但查不过来”,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对本报直言。

“应将社会抚养费由上缴地方财政改为中央财政,切断部分地区刻意追求征收数额的动力来源”,该人士称。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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