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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任免案和个别人大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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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日起至31日在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本月2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议案;审议任免案等。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三审

在经过两次审议之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强化了执行措施。

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初次审议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修改,如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而就在民事诉讼法大修即将三审之时,学界围绕这部法律内容的争论并未止息。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不久前再次提出8项建议,其中“建议确立调查令制度”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反对者则认为有些地方法院的调查令是“新鲜事物的新鲜效果”,没有必要制度化。

在证据制度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中的证据制度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证言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证据,以体现国家鼓励公民出庭作证,防止错误、虚假证据的态度。

在家事案件方面,不少学者认为目前的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诸多婚姻案件未能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调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而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建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

在公益诉讼方面,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精神卫生法草案继续审议

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样,此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亦是中国民生领域立法的重要一步。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卫生部部长陈竺曾表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

目前,中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等,“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均有重要意义。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同时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精神障碍的救助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草案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二次审议稿中,能否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决定强制医疗程序、执行和监督机关、执行场所、终止条件、经费来源及保障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亦非常值得期待。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扭转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改变污染治理“无法可依”的现状,颇受期待。

环境问题涉及诸多方面,但究其实质而言,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发展道路的问题。因此,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就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切实改变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增长模式。同时,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0多年,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2011年9月,环保法草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2011年,环保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

为突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内容,修正草案在原来条文规定基础上,专门增加了关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内容,规定应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有媒体分析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目前已基本达成“有限修改”的共识。这部法律经过修改后能否构建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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