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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打假需打到“痛处”

来源: 新京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造假不止是消费市场上的独有现象,多年来,资本市场的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近日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被揪出来之后,IPO造假再一次成为热议的话题。2009年重启IPO之后,银河科技、胜景山河、绿大地……企业造假上市因何屡禁不止?中央财经大学郭田勇教授认为,中国IPO门槛太高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机制比较弱,对于IPO造假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IPO造假频发的主要原因。

■ 事件回顾

万福生科九成净利是“水货”

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27日登陆创业板。公司3月1日发布自查公告称,2008年至2011年虚增营收7.4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超九成净利是“水货”,万福生科被媒体称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几乎同时,紫光古汉3月11日公告称,由于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如实披露签订合资协议的相关情况,被证监会予以警告和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共计39万元的罚款。

■ 链接

香港造假上市公司被令回购

去年6月20日,香港证监会成功促使香港高等法院颁发命令:责令因财务造假而上市的洪良国际,回购其IPO之时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票。为此,洪良国际总共须耗资10.3亿港元,金额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净额。

此外,兆丰资本也因未能就洪良国际上市履行保荐人职责,被撤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被处罚金4200万港元,这是历年来对保荐人的最高惩罚。(记者 金彧 吴敏 李媛)

■ 专家建议

“资本市场要‘眼里不揉沙子’”

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不光创业板公司,中国的上市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造假。造成A股IPO造假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中国IPO门槛太高。证监会只会选择最好的公司上市,所以,企业为了上市,就会包装自己,美化自己,以次充好。第二,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机制比较弱,对于IPO造假企业处罚力度不够,造假成本低。

未来资本市场,要加大惩罚力度,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法。监管部门要做到对IPO公司“眼睛里揉不进沙子”。不光是监管机构,还要发挥社会中间机构,包括媒体等,用“鸡蛋里挑骨头”的眼光,促使上市企业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发审委为何看不出IPO企业的财务问题?因为发审委只能根据IPO企业的招股书进行审查,不能深入企业,他们只看到企业账面上的数字,招股书里的财务是否对得上,正确与否。所以,发审委通常看不出企业造假。IPO主要是从企业自身财务体系开始,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券商等机构保荐,最后交给发审委一张靓丽的成绩单。

朱宇(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

上市涉及会计事务所、券商等机构,为万福生科做审计的中磊会计事务所难辞其咎。通常,会计事务所作为第一个审计企业财务的机构,如果会计事务所能够按照标准流程做审计,是可以发现问题的。当然,按照标准流程做审计也有局限性,如果企业造假程度非常高,审计也难以看出来。

而一旦证监会发现会计事务所主动参与造假,就会面临砸掉自己饭碗的惩罚,终生不可以再做审计业务。

“应该加大事后惩处力度”

刘胜军(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如何去发现造假,肯定不能依赖证监会的事前审核。如果看报表就能发现,那造价的技术含量太低。一般来说有两个渠道:一是内部人举报,第二靠媒体调查,这在之前有案例。

证监会发审委不可能去做这种事情,也没有精力和能力去做事前的调查。证监会要做的是事后惩处,如果中国的证券执法能和美国在安然事件中的惩处一样,那会震慑后来的造假者。

因此对于监管层来说,有三个方面可以做,一是放开审批;二是鼓励社会的参与调查;三是要动真格惩处,什么叫动真格呢?比如在证监会可以行使权利的范围内,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应该局限在个人,对机构的处罚更重要。个人的处罚对这些中介机构来说无关痛痒。又如对个人的处罚,也不应只是经济上的,更多应追究造假的刑事责任。

“‘坏中介’屡屡脱责”

吴先生(业内人士):

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是平安证券,这家机构是在中小公司承销方面名列前茅,但深圳市场此前的另一重大问题项目,胜景山河也是平安证券保荐的。但在前一次事故之后,保荐代表人个人受到严惩,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只以出具警示函草草落幕。

此外,在绿大地造假上市的案例中,证监会破天荒地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资格,但被取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团队已经金蝉脱壳,加入另一会计师事务所,仅留空壳接受处罚。

这些给市场造成重大损害的中介机构,仍然活跃在一级市场上。

■ 股民声音

“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过低”

曹女士(北京 股民):

万福生科造假,在我看来并不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而是一锅老鼠屎汤里挑出一颗老鼠屎。在这个资本市场,不包装怎么上市?不查都没问题,一查恐怕全都有问题。

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一上市相当于进了“保险柜”。根据我国《刑法》,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但我们回顾一下A股市场的这些造假公司,募资额上亿,远超20万元,同样是“骗”,但有谁被判十年以上?有谁被没收财产?像绿大地,已经算是“重罚”了,罚金比存银行的利息都低。像最近的紫光古汉财务造假,才罚款50万元,刚赶上在香港多买几罐奶粉处罚的钱。这样的违法成本怎能叫上市公司不违法。

造假上市或上市公司造假,受损最大的是股民,但他们没有办法获得赔偿,因为打官司成本太高了,所以我建议,应该让这些造假公司把“骗”股民的钱加倍吐出来,具体就是令其回购股份,然后终止上市。这在香港股市已有前例。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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