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在一审休庭合议20个月后,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当行业事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此案的判决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一位自称从事典当行业的旁听人员这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判决称,被告单位联谊集团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3年、2年,缓刑3年、2年。
高宏震等人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早在2012年3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检方曾指控,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石激起千层浪,联谊公司因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引起法律界的强烈关注。
2012年2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公司法学教授施天涛等法学专家联合出具《关于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放贷业务”,行为主体均为具有资质的典当公司,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不应获致涉嫌犯罪的法律评价。并且,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典当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但检方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于联谊案。
刑法学家们担忧,由典当公司的正常典当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适用,存在“口袋化”的现实忧虑。
今天上午,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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