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扬
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正在持续深入。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保险业涉嫌垄断行为开出1.1亿元大罚单,被罚对象包括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0余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堪称保险业最大的罚单。(9月3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市场化行业,各保险公司之间本该存在自由而充分的竞争。这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费用,让广大消费者(投保人)受益;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却策划、组织20余家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这种行为,无疑是在一个市场化行业里人为构筑垄断,致使本该相互竞争的各保险公司,形成了价格上的横向垄断、联合垄断,极大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垄断行为让保险公司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投保人被迫接受固定的保险费率,而无法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因为市场竞争削弱,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保护了低效率企业,阻碍了“优胜劣汰”和行业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双输”。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就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0余家保险公司实施处罚,有理有据,大快人心。这既是对保险业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本来,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里,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悖逆市场行情胡乱涨价,因为涨价的结果必然是将消费者“赶”到其他企业那里去,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然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出面,就促成20多家保险公司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让市场竞争机制失灵,让消费者别无选择。很显然,浙江保险行业协会是这起价格垄断事件的幕后推手,甚至可以说是“罪魁祸首”。如果不是他们出面组织协调,各保险公司之间就不可能结成“价格垄断同盟”。
这起价格垄断事件,充分见证了行业协会在策划、组织价格垄断上的巨大“优势”,这种“优势”值得我们警惕。实际上,在以往其他行业的类似案例中,行业协会的影子也都若隐若现,他们似乎总是难以抑制在市场化行业中构筑垄断的巨大冲动。对此,除了加强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调查,更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虽然国家发改委认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并对其进行最高额度的罚款,但罚款金额只有区区50万元。如此,怎么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并且“惩前毖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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