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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相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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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财经网讯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唐山辖区作为国库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试点地区,目前已经实现了国库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针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这一新的业务处理方式,如何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督管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进行,我们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相关问题有如下研究与思考。

一、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主体问题

每一种新的业务运行模式,都应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模式提供保障。尽管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是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发起的一种新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形式,但是,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主体,应是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依据:

1、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内容,其中经理国库是一项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三条,有“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条款;《金库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一条, 国库的职责权限中有“国库的主要权限其中包含: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等条款。人民银行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时,有权处置不合规事宜,以保障国库资金安全。

2、人民银行具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权限中,有“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条款,明确了人民银行对资金清算工作实施监管的职能。因此,人民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支付与清算”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3、 人民银行对国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库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都应支持国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银发[2012]17号)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库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库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对代理国库的业务、对国库经收处业务和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主要内容

针对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特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监督可分为事前准备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1、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前准备情况监管。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前准备工作是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安全、合规、正常运行的基础。对取得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加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系统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1)内控制度建立情况。代理银行根据主管部门印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办法》,与财政部门签订代理协定,与人民银行签订清算协定,并制定本行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内控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制度管理体系。(2)人员选配及业务培训情况。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开办前,各代理行要选拔合适的业务人员,并进行业务开办前的学习培训,掌握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3)业务系统参数维护及银行机构代码报备。科技人员正确维护系统相关参数,向人民银行报备正确的银行机构代码,为人民银行维护业务系统提供正确的基础参数。(4)业务系统及网络管理情况。主要是操作人员代码、登录密码设置保管和网络加密情况。(5)前期准备工作各种文档存档管理情况。业务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业务正常运行的基础,前期各项工作资料能显示准备工作具体情况,包括代理行资格申报资料、代理行资格认定文件、上线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和业务规范、系统上线基础参数的报备、以及岗位人员确立和学习培训记录等情况。

2、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中监管。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中监管主要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随时对电子业务相关工作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事中监督管理重点是:(1)代理行支付清算协议履行情况。监督代理行能否严格履行理行支付清算协议职责内容。(2)财政专户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动、撤销及报备等情况。实现单一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之一,目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各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较多,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加大了国库对财政资金的监管难度。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做好财政专户开立、变动、撤销及报备的监管工作。(3)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与退回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在日常业务进行中,监督代理行是否合规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库提交电子信息,以保证代理行及时清算垫付资金;跟踪检查资金退回业务的合规性。(4)代理行向管辖国库报送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后监管。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事后监管主要是以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前期在集中支付电子化办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事后监督管理重点是:

(1)检查代理行财政资金柜面拨付情况。鉴于代理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中,既是国库集中支付最初付款起点,也是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的终点,原有的国库柜面审核监督内容已经转移至代理行前台,因此,国库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业务给予纠正。(2)检查代理行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代理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检查零余额账户以及备用金账户是否合规使用。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先清算、后付款”等方式占压、挪用财政或预算单位账户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将退回的财政性资金及时、准确地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检查对账情况,核对每月提供对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3)检查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风险防范责任制、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会计业务交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根据检查需求,可对前期准备工作的备案情况检查或追溯、拓展检查事项。

三、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管准备及实施

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有效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监督机制,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法律及制度体系。规范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代理行办理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实施检查,需要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基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法律制度,明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部门和代理行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业务管理要求和监管主体。三是整合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国库业务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建立《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为提高业务效率和防范风险提供保障。

2、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督管理体系。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处罚条款等,并作为人民银行具体实施检查的重要依据。

3、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要求,定期对代理行开展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专项检查,对代理行的业务管理、账务核算、资金清算、系统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 并建议有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通过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监督机制的作用,规范代理行业务操作,提高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提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业务办理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使代理行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变为主动自我约束,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安全有效地运行,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史志清)

备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即取消了纸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拨款凭证,实现了电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电子拨款凭证在国库、财政、代理行联网操作。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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