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被要求”发给学生的不是学习资料,而是楼盘宣传单和购房优惠券;学校调整正常教学安排,组织教师到售楼部“集体活动”,竟是为了学习“销售用语”。这种事发生在广东东莞市光明中学,一些老师抱怨说,“这是我们当老师以来干过的最丢人的事。” (中国广播网5月17日)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照《义务教育法》,这所学校对老师提出的要求,已经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部门应该严肃查处。
这一事件还反映出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权责关系不清的普遍问题。据媒体报道,光明中学是东莞市著名的高收费学校,在校学生12000多人,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过万元,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自不待言。该校隶属于广东光正教育集团,而后者又归于房地产企业东莞富盈集团旗下。或许在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看来,学校是自己的“下属”,学校的教师也就是自己的“员工”,派员工为公司干活,这是“天经地义”。
当然,如果他们果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从教育的本质来说,最“天经地义”的是,举办者既然投资办学,就应按照教育的规律办事,尊重学校的自主权,不能随意干预学校的具体办学事务。调整正常教学安排,让教师学生“兼职售楼”,不仅太过分,而且也玷污“教育”这个词。
举办者和学校之间,不是“隶属”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然而,当前一些民办学校严重商业化,管理方式明显“家长制”,教师的权利被莫名践踏,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被野蛮干涉。这些现象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除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处,甚至取消其办学资格,以有效维护教师的正当权益和教育的起码尊严。(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贺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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