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审计报告将全程“监管”政府投资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投资审计”正式写入《北京市审计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审计报告将监管政府投资全程。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办理竣工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时,负责批复的职能部门均须“查验”审计报告。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比5月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条例》清晰写明了上述“投资审计”新规。
竣工审批设“前置条件”
对比今年5月的二审稿,《条例》保留了其对于审计公开、审计整改、跟踪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由此规避了只见审计不见整改、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问题。
但《条例》定稿新增了“投资审计”方面的内容,规定“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一直关注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条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上述设定,意味着审计报告将“过问”、监管政府投资全程。
以小学校建设项目为例,只要被纳入了审计项目计划,那么审计报告将对整体工程所需资金做出预估,并划定每一笔大额花销的上限以及具体用途。学校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时,须结合审计报告,如果超出了预算,要做出合理性说明。“由此,避免‘审计报告’唱空城计;保证钱花在刀刃上,政府投资取得预定的收效”,叶青说。
审计结果挂钩绩效考核
《条例》二审稿曾规定,“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此,《条例》定稿删除了“绩效”二字,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释说,绩效审计只是审计中的一个“子项目”,绩效审计结果也只相当于审计结果的“子集”。因此,上述变化扩大了审计结果的应用范围,尤其是“绩效考核以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这一规定,放大了审计结果的效用,充分规避以往审计问题屡查屡犯等。
■ 对话
“审计屡查屡犯不是个案”
北京审计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经历了什么背景、未来对北京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就此,本报采访了北京市审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彤。
被审计单位曾拒绝审计
新京报:审计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郭彤:2006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创造了条件,也为地方审计立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
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比如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的审计监督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绩效审计;对审计结果公开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同时,有些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北京发展的新要求。
新京报:不能适应北京发展要求,体现在哪些方面?
郭彤:比如对新的审计方式还缺乏明确的规范。审计调查一些单位时,会遇到拒绝审计和不执行审计结果的情况。同时,在跟踪审计中审计机关职责尚不明确。
当然还有很多方面,比如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缺乏审计监督;对涉及公共资源、关系国计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非国有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有待于明确;审计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有待健全等。
审计结果公开还须细化
新京报:从审计结果看,年年审计、年年有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让审计切实地发挥作用?
郭彤:屡查屡犯的问题既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审计整改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不是个案。为了有效纠正这个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审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明确要求对指出问题的督促整改。
新京报:由于条例中有些规定还是原则性的,今后审计局是否会出台细化规定?
郭彤:根据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审计局会进行研究细化规定。一是关于绩效审计,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标准。二是关于信息系统审计,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三是关于审计结果公开的具体程序、办法还有待细化。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关于审计程序、加强审计自身监督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屡查屡犯的问题既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审计整改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不是个案。 ——北京市审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彤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10年,修订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随后启动《条例》立法。去年6月、10月,《条例》草案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去年11月、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已两次审议。
突破点 1
明确公开时限、公开内容
《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时,对于审计公开时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均未涉及。市审计局负责人说,经一审、二审,《条例》中“审计公开”方面的规定已很成熟。明确了公开时限,经履行规定程序后7个工作日公开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问题、审计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等;公开途径: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
突破点 2
确立绩效审计框架
市审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全文有关绩效审计的条款有4条,分别明确了绩效审计范围,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审计政府部门履职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如绩效审计以政府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突破点 3
审计整改强化人大监督
审计问题,屡审屡犯。一审、二审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强调,《条例》制定须从立法层面,根治这一审计“顽疾”。
市审计局负责人说,《条例》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强化了人大监督,例如规定“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同级政府提交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同级政府应当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市和区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突破点 4
电子信息“接受”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人说,《条例》具备一定的立法前瞻性。例如对于审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定,明确审计和财政、税收、社会保险等领域实现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逐步实施联网审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由此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审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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