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社会大众对死刑的认识还需要过程
主持人:谢谢,刘老师讲到了一些比较深刻的问题,从最近药家鑫案,家属要钱,这牵涉到被害人制度的不完善。刘老师的讲座有一个最核心的大选择:人生命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这条原则能够得到贯通,那考虑吴英案或其它案件都会不一样。
去年年终有两个案件: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我很想问的是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是怎么走的?郑筱萸案、邱兴华案杀得很快,为何一下子就复核了?吴英案在最高法时有什么样的正当程序?
刘仁文:法律上就没有明确死刑复核多长时间。刚才讲到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有的特殊案件可以特办,复核得特别快,有时候为了被害人或者当地民意一个交代或者上面领导同志有直接或间接的批示、指示。我希望这个时间不要太快,太快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判处死刑但不执行作为中国到彻底废除死刑的过渡,即判处了死刑但不执行,现在为什么很多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但没有执行?是因为有一个专门环节,把死刑的执行从法院系统拿出来,由司法部来管理,监狱、劳改劳教都是法院只管判决,政府管执行,这最初来源于西方社会的权力分治,这样的好处在于国家还没有具备废除死刑条件时,法院在一定时可以迎合民意判死刑但不执行,法务部这一边不签字,不执行。这个不执行不是消极怠工不执行,而是里面带有很多程序的完善,比如说国际公约中的一个要求,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申请特赦的权利(封建社会都有),现在最高法院自己很快核准,核准以后规定7天执行,7天时间连提起赦免的机会都没有,一个讲人道的社会要给人家这个机会,让人家提起,但中国没有。第二,法务部长也不是随便说同意或不同意,为什么不同意有理由,有程序把关。比如日本奥姆真理教教皇(在东京地铁释放毒气),法官判了死刑,但没有执行,因为他的律师提出他有精神病。再比如福建南平案,南平有精神病,当时有报纸报道他杀了几十个小学生,现在中国大部分家庭是独生子,前面说到国家在死刑执行阶段有一个赦免制度这是一个理由,法律总不能说这家两个孩子判死刑,这家是独子不判死刑,法律只看事实。赦免讲的是统治阶级的德行,夫妻双方几代都是一个独苗,赦免一下也不会有很大的民愤,当时民愤很大,但判处几年以后,被害人的痛苦减弱了,特别是通过国家的救济、通过倾听分担他的痛苦,最后可能就接受了。
南平案刚开始说他是精神病,后来把他毙掉了,精神病问题在科学上无法百分百解释,所以西方发明第三种理由:这个人有严重的人格症。在新疆的阿克毛(英国人)被我们国家判处死刑,当时整个欧盟抗议,我们的报纸很得意的报道说我们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主权。英国首相给我们国家领导写信求情,我们媒体报道很得意,说不领他的情。但一个国家的元首为他的公民不惜向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反复求情,这种精神是不是值得我们学习?当时我在英国的学术界朋友跟我说,不是要求中国无罪释放,那样干预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我们完全尊重中国的法律,尊重你们的主权,但能不能不判死刑?因为这样的案子当事人有严重的精神病。我说福建南平、邱兴华这样的案子都被判处了死刑,都认为他们没有精神病,把一个坐飞机携带毒品的鉴定为精神病人,这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没有人格症一说,精神病也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只有判处死刑。所以我们对刑事责任评估要设有过渡措施,有严重人格症的人不要判死刑,判死刑没有意义,因为这些人确实有毛病,有毛病的人对死刑没有刑法感受力。这样的案子有巨大的漏洞:第一,对精神病存在被精神病,程序上不公平,另外真正存在的精神病人,从我们刑法上来说,只要鉴定你是精神病人就放出去,不构成犯罪,这怎么行?我们的刑法一定是保护社会,这是刑法的重要目标,但对于精神病人来说就不是简单的惩罚他们,而是要治疗,美国当时刺杀里根的精神病人到现在还关在医院里,这比有期徒刑还重,这是无限期的,但有权利、有机会定期请求法院进行诊断,病好以后就放我出去,但经过诊断没有好,现在还被关在医院里。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程大家可以看出,如果不涉及非常细致的设计,就会有粗糙的执法,要么放掉,要么杀掉,这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不公平,你把他杀掉对于他不公平,把他放掉对于社会不公平,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刑事责任分层体系,然后辅之于特别公平公正的程序。
网友1:刘老师您好,谢谢您的讲座,我是学中文的,对这方面的内容不怎么了解,我在网上看到贺卫方老师、滕彪律师是反对死刑的,那还有没有别的专家学者的立场?
刘仁文:我有一个观点,在国外或在中国的废除问题首先就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完全是公共政策问题,完全是政治家基于一种政治信仰用不用这个手段的问题,所以绝不能说现在我主张反对死刑就是对的,支持死刑就是错的。在人类历史上有很多著名思想家、著名学者是支持死刑的,但我要说明一点是,整个社会演变到现在,从公共政策角度有其它办法来治理社会,来对付违法犯罪,基于人道主义的政治信仰,基于治理社会的更好手段,政治家决断不采纳你的观点,精神层面的东西不是科学能解决的。在当代,政治家越来越多的选择一种没有死刑的政策来治理社会,这是第一。第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即使在法学界甚至在刑法学界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不奇怪,社会里有多种声音是对的,有助于我们把这个问题探讨清楚,如果是一种观点,那社会是不健康的,社会要有多种声音,死刑改革就在多种声音的博弈和平衡中逐步平衡发展。第三,你刚才说的这几位专家学者严格意义上都不是我们圈内人,他们都是搞法治、搞法理的或者研究法则的,我们仅仅是搞刑法的,过去刑法学界绝大多数忌讳谈死刑到越来越多的人研究死刑,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死刑制度,后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减少死刑,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减少死刑取消死刑,从刑法圈扩大到其它法学界人士主张减少死刑、取消死刑。刚才说到从哲学上没有对错之分,但在现实中总是受大多数人影响,如果社会大多数没有用死刑肯定有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我希望废除死刑的圈子能够扩大到你们学中文的。法国废除死刑的司法部长与我做了私下交谈,法国跟中国有点相似,法国本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人权宣言》的,但为什么废除死刑在西欧是最后一个国家,主要是因为前任都是在战场上出身,战场上出身的军人、总统对人生命的尊重价值看得不是很高,另外法国推进废除死刑过程中,文学家、作家、歌星、影星等公众人物起了很大作用,死刑问题并非仅仅是刑法学家纯粹讨论的学术问题,还是政治学家政治决断问题,政治家的政治决断就靠看书和文章,看电视、看报纸了解民意,而你们学中文写的文章肯定比我们所写的影响大得多,我特别希望把这个扩大到更广的范围,并不是我是圈外人就不是我的事,恰好相反,死刑的问题大家都应该发言。
网友2:刘老师是我非常敬重的学者,我赞成您废除死刑的态度,“法治的最高境界背后是仁慈”。我今天想说另外一个问题,我现在感到比较悲观,不是单单一个法律上或者法治的系统出问题,我觉得是整个大系统出了问题,法律最终要实现正义,如果没有所谓现在那种司法独立的东西,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正义的可能大打折扣。另外我比较赞同崔卫平老师的一个观点,在一个社会发育不是很好的情况下,一些做法会冒很大风险,当然由于整体系统的原因,也不可能使所谓的公民社会发育得很好,这两点我还是相对悲观的,刘老师您怎么看?
刘仁文:谢谢你,相对来说我是体制内的。去年美国纽约大学的科恩(美国的中国法之父)请我去讲课,但每次都是吵。最后我说,你至少跟体制内的人接触一下(他跟体制外的人接触比较多),没有看到中国的主流,但看到中国社会中特别重要的某些信息。我在体制内看到的是积极东西。对我们而言最好的是平衡。后来我跟陈志武交流说每次跟科恩老师在一起都是吵架。陈志武说,跟我们经济学界一样,凡是我接触的北京经济学家都觉得中国形势一片大好,凡是接触地方的经济学家中国危机比较多。不同的人接触的信息是有限的,还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多接触多方位思考,个人的知识面要广。我不能说科恩以偏概全,他的一些东西很有价值,按照木桶理论,在短板的木桶里要保证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决不能说这一块占的比例很少就忽略不计,这是第一点。
第二,关于中国法院、法律权威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长有问题通过邮件向我请教,他说中国的起诉制度检察官在多大程度下有权利起诉与不起诉?由此我想到在英国看到的一个材料《公共利益》,尽管这个案子当事人犯罪了,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检察官可以作为理由不起诉。中国基本上是按照实事求是的理念,只要检察官构成犯罪不起诉的比例比较小。今天早上我突然悟出一个东西,问题出在西方社会的权力分治,三权分立,检察官在那个司法体制中一定是代表政府,所以检察官在西方社会是政府律师,这个语境跟中国完全不一样,中国的利益目标一致,是共产党领导的,是为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在这样的体制下,检察官就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去。西方社会的检察官是代表政府,是否起诉由检察官过滤,这样决定法院就是行使裁判权。在这里不好说谁是谁非,但我要说一点,由于我们没有明确建立权力制衡和角色设计,都觉得是为了共产党的领导,为了为人民服务的大目标,导致中国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甚至在刑事诉讼法之外纪检被双规,如果按刚才的思路,凭什么纪检不能这么搞,因为纪检也是为人民服务,为了共产党的利益,为了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打击贪官更有效,按照刑事诉讼法,纪检更有威力,为什么?没有时间、地点限制,更方便,我不是为了一人私利,是为了共产党的利益,为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是这样的体制。
通过我这一二十年研究刑法,感觉中国政权不稳定,变得太快,导致很多制度都是浮于表面,都是宏观、原则设计好以后,还没来得及进一步完善又变天了,所以我完全同意我们国家一定要长治久安,在长治久安的前提下每个人把自己的领域里耕耘好,把细节完善。中国实现改革一定是最高领导决定,最高法院搞个死刑改革要中央同意,没有中央的同意就不可行,所以我希望中央最高层有最顶层的设计,有三到五年的计划,第一,面对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死刑数字要公开,否则无法跟国际交代,不能说这是国家秘密,公民有最基本的知情权。第二,建议要公开,尽管目前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这个数字一公开会吓国际社会一跳,对中华民族的形象绝对不好,所以还要大幅度的减少,减少到我们可以公开为止。按照目前这个数字我们无法交代,陈光中老师(政法大学校长)说要公开。但我觉得要有最顶层的设计,有了顶层设计就好办了。
我特别同意您的观点,现在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大家公认香港或新加坡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就涉及到怎么样设计法律的权威,中央最顶层要认识到这一点,依法治国才能保证我们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的前提要确定法律的至高无上,法院的权威性。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之外有纪检委说了算不利于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对这种凡是纪检双规双职可纳入到刑事诉讼法里,然后说这个案件很特殊,可以这个强制措施扩大一点,但不能置于法律之外,置于法律之外最大的问题是久而久之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大家不会觉得法院说了算,而是纪检说了算,最后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这绝对不容许,因为依法治国已经写进了宪法,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些问题在制度上要进一步的理顺思路。这是我的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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