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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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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姜长云

近年来,我国各具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但随着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一系列新难题,亟待创新思路,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创新补贴方式等,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新难题

随着土地规模经营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不适应性迅速凸显等诸多问题。

其一,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明显增大。近年来,农业极端天气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病频繁发生,且多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危害深度大,甚至多灾并发的特点。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扩大,国内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重视度的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不断强化,国际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明显深化。因此,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总体上有所扩大。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较大,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相对较高,其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增加,甚至难以像普通农户那样,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的多样化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许多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从初期开始往往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种苗、人工、土地流转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近年来我国不少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增大或频率增加,加之土地流转、人工、农机等成本上升较快,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达产后,遭遇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损失惨重,投资回收难度陡增。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此类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形成的公司农场大多农业经营规模较大,且缺乏农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剧了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其二,现有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不适应性迅速凸显。相对于普通农户,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发展,一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传统的县乡村农技推广体系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不适应性明显增加。随着其经营领域的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农技服务转向农技、农机、信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农资采购、金融保险和农产品保鲜储运服务等综合服务,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就总体而言,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仍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比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在提供技术服务时仅靠传统的示范带动远远不够,他们更愿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领头羊”、“试验田”。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为有效的培训方式可能是个性化的“摆事实,讲道理”。对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或许更受欢迎。再如,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想通过自建品牌等方式拓展升级市场。但从实际来看,这种品牌建设“各自为战”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打消耗战”的过程,效果有限。如何通过有效服务,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品牌的过程,有效整合成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共建品牌的过程,在此方面的相关服务供给,在总体上仍是严重滞后的。如何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多策并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有新思路和新突破。

第一,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力军,也是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领跑者。要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加强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并将其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尤应结合支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重点,加强多方面的支持。比如,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联合和合作,开展品牌创建、基地或产品认证,共建共享农业产业联盟或农产品营销促销中心、农业生产资料联合采购平台,探索现代农业提质增效节本升级的路径;引导运作较为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区域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试验示范活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并与金融、保险、农机、农技等方面有效对接,等等。

第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加强对农业的生产性服务补贴和保险补贴。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成长中的烦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红利”创造条件。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建议实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制度。如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市场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市场,引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业保险补贴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是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引导农民使用农业保险服务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分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应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补贴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而论,未来对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的重点和主要增长点应该是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因此,今后在继续实施现行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同时,应加大对市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起步阶段的支持,引导其增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政策的实施力度,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结合开展相关服务消费示范活动,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性服务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辐射带动功能。

与此同时,顺应农村土地流转的潮流,农户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已是大势所趋。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对农业经营权保护的立法,明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重点,从而更好引导其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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